商标转让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4/8/6 17:08:52
【中海温馨提示】
1、 | 转让方签字或者盖章应该与申请注册商标时使用所签字或者盖章保持一致。 |
2、 | 公司在清算过程中需要办理商标转让申请的,由清算组织在转让人章戳处盖章。 |
3、 | 撤回转让申请,需转让方与受让方两方同意,方可撤回转让申请。 |
【中海提示注意事项】
1、 | 转让方需要在主体资格存在时与及商标权利有效时进行办理转让。 |
2、 | 受让方如果是个人,经营范围需要与商标权核定商品相关。 |
3、 | 转让方应保证在转让期间,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
4、 |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
5、 | 商标转让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若要求提交公证书,需急时办理公证。 |
6、 | 转让所需时间8个月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