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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50年协议”诉讼请求被驳回 律师:协议对商标所有人权属无实质影响

发布时间:2023/7/7 16:45:39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困了累了喝红牛!”火遍大江南北的红牛饮料,因商标权属之争备受关注。近日,封面新闻记者获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红牛维他命公司”,由“华彬集团”实际控制)关于“50年协议”的全部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红牛商标权属纠纷已持续多年、发生多起。“红牛维他命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还曾入选2020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此次被驳回的“50年协议”诉讼请求是什么?又意味着什么?

6月27日,北京市四中院作出(2021)京04民初713号民事裁定书,红牛维他命公司关于“50年协议”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裁定书显示:2021年6月,红牛维他命公司针对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乡镇企业总公司提起诉讼。核心诉求包括:确认“50年协议”第七条有效、确认“50年协议”有效期为50年、判令红牛维他命公司的股东办理红牛维他命公司营业期限续展至2045年11月9日的变更手续、判令天丝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

裁定书中,法院确认了“红牛维他命公司将‘50年协议’不同条款拆分后向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事实,认为协议条款间必然存在前后呼应关系,原则上不应予以拆分。红牛维他命公司主张确认“50年协议第七条”有效,而“第七条”是对协议所涉全部事项总括性约定,不具有独立意义。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显示“50年协议”中相关主体嗣后还签订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同》等具体协议,且“协议书第八条”本身也约定“有关方需另行签订内容详细的最终合同”。在“协议书”中相关内容给予落实后,红牛维他命公司经吸收合并其他公司以及变更股东等一系列事件,目前其登记股东已非1995年“协议书”中设想的情形。在此情况下,红牛维他命公司单独要求对“协议书第七条”的效力作出评判,不具有现实意义。

记者注意到,(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判决书显示,因“红牛公司未能提供协议书(即50年《协议书》)原件”,认定该协议“真实性存疑”,驳回上诉。

该案结束后,2022年2月,红牛维他命公司发布声明称,已取得50年《协议书》原件,并称将追究天丝公司法律责任。

“协议原件似乎只有签字没有盖章,且未约定生效条款,还有待配套的实施合同落实。无论从实体还是形式上,能否被认定为有效成立的协议,存在非常多的不确定性。”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菲接受封面新闻采访表示,50年协议书并没有提及商标许可事宜,即使协议被认定成立且采信,根据内容看,对双方商标权属争议案件应该无实质影响。

北京国爱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表示,即便协议原件真实有效,合同上的签订时间晚于天丝公司取得商标的时间,协议对商标所有者权利应无实质影响。

本案中,北京四中院认为,红牛维他命公司既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其诉讼请求亦人为将不具有独立性的合同条款单独拆分要求予以司法确认,极大浪费司法资源,且直接导致其诉讼请求不具有诉利益。因此,其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故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记者注意到,红牛商标之争已引发多起诉讼。2021年12月,浙江省高院就天丝公司针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三被告)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浙江高院要求杭州联华公司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三被告相继被判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饮料商品及生产厂区使用侵权标识;停止销售使用侵权标识饮料商品;三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红牛字样;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

王菲表示,从判决看,三家公司被判侵权的原因是依照先行双方的商标许可协议,双方2016年10月《商标许可协议》到期后,在未进行继续授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商标及商号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7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她认为,从现有公开判决看,红牛维他命公司失利原因在于未在最初投资设立公司或日后经营中获得商标转让,真正获得商标专有权,而是一直以“商标许可”形态在使用。同时,也未进一步落实关联方的被许可权限。

“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许可合同到期后的尴尬处境,红牛不是唯一一例,之前的王老吉也是。”李伟指出,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许可合同到期后应按协议约定停止使用商标,继续使用会面临侵权风险。红牛维他命公司屡屡诉讼失利的关键,是其只是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不是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到期后未获得商标继续授权。

王菲强调,红牛商标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是当事方在商标权属、商誉贡献、合作续约等核心利益上约定不明,在创业初期签订合同时约定较为模糊,事业发展起来后未及时修订或完善。基于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特性,建议企业签订协议时不仅要明确考虑知识产权的权属、类型和授权期限等问题,更要对合资、合作期间产生的利益分配、广告费用投入、审计和分担进行明确。

“作为商标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事先考虑商标许可合同终止等情形对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在商标生命周期快结束时,及时通过相应措施规划自身品牌发展,打造自主品牌。”王菲表示,如各方有意在达成一定条件时转让商标权属,应明确履行节点,及时履约并依法办理商标行政程序。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指出,中外企业合作应在合作之初对合作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约定,还应就相关财产尤其是知识产权权属变更、使用期限、使用性质等明确约定,并在合作过程中,忠实履行合同义务,避免类似纠纷出现。

据《21世纪经济报道》,7月3日,针对北京四中院民事裁定,华彬方面回复称,裁定书驳回了红牛维他命公司要求确认50年协议书第七条有效的起诉,但并没有否认50年协议书。华彬方面还表示,北京四中院仅是裁定而非判决,不妨碍再提起同类诉讼的权利。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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