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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商标侵权 维护企业权益

发布时间:2023/3/28 17:48:43

  提起“中国石油”,大家都不陌生。作为国有骨干企业,中国石油集团始终坚持绿色发展、奉献能源,为客户成长增动力、为人民幸福赋新能,“金字招牌”越擦越亮。“中国石油”这四个字代表的不仅仅是一家能源企业,更是亿万消费者首选的品牌、行业参与者有价值的合作伙伴以及与经济社会共赢发展的典范。维护企业品牌形象,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每一家石油企业、每一名石油员工的应尽之责。

【以案为鉴】

  这是发生在身边的一个真实案例。A公司发现B公司所属部分加油站使用“中匡石油”标识,极易与A公司已注册的服务商标“中国石油”标识混淆。

  A公司的做法是:首先,申请公证机关对B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取证;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专用权侵权赔偿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B公司立即拆除或更换“中匡石油”标识,并赔偿A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以案释法】

  维权结果大快人心,但维权过程中有几个关键点值得关注。

  一是关于证据保全公证书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法院认为,B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公证程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涉案证据保全公证系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具有真实性。

  二是B公司使用“中匡石油”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B公司虽获授权使用“中匡”商标,但其故意将“中匡”商标与“石油”二字组合使用,且在加油站包装装潢上故意使用与A公司受保护图形商标近似的颜色,足以导致一般消费者误认,主观上存在利用A公司商誉和社会影响的故意,超出商标合理使用范畴,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三是如何认定损失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A公司持有的文字及图形商标系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法院综合考虑B公司加油站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性质、后果、持续时间及A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了B公司赔偿数额。

  【以案促改】

  目前,随着“中国石油”品牌影响力越来越大,一些不法分子仿冒行为层出不穷、手段多样。对此,相关企业要像A公司一样,拿起法律武器,有力维护商标权益、品牌形象和公司利益。

  定期组织排查商标侵权行为。各地区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所在地区内的社会加油站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摸排,掌握社会加油站数量、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使用公司商标、是否存在仿冒公司商标、商号等行为,及时对可能涉嫌商标侵权的行为进行甄别。

  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多途径维护商标权益。固定商标侵权行为相关证据,可采取聘请公证机关现场公证的方式进行。在此基础上,发函告知侵权人侵权事实,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侵权标识;若侵权人未在期限内停止侵权行为或拆除侵权标识的,可选择诉讼方式维权,诉请被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也可以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要求其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予以查处和制止。

  加强商标使用过程管理。各地区企业经许可使用集团公司商标的,应妥善保管经营活动中使用许可商标的业务单式、样品、包装、标签、广告、合同或其他文字材料的原件及照片;及时记录在宣传广告中的商标使用日期、广告媒体名称和有关事项,定期统计广告宣传投入情况;在本企业经营市场范围内核实、打击侵犯集团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并保留相关文件图片资料;发现涉及集团公司主要商标或驰名商标的重大侵权案件,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我方利益不受进一步损害,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李莹)

来源:中国石油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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