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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椒案”背后:“商标维权生意”不好做了

发布时间:2022/1/21 16:11:08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珉川见过这样的商标运营机构:他们专门去找一些商标持有人,称“好多人在用你的商标,我们可以帮你运作,打官司”。他提醒,在司法实践中要有效识别是所谓的“恶意囤积人”还是恶意维权、过度维权。而对于大量注册商标的机构而言,囤积商标“生意”成功概率也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高,因为运营成本也不低。

  巧得很,王雪初(化名)正在看“青花椒案”二审宣判结果,手机上就接到要求加好友的提示。

  “一手商标,自有16000多件已下证商标,给你供货,合作共赢。”对于这类在微信上不时出现的加好友“自荐”,已经做了6年商标注册代理工作的“90后”王雪初一般不予理会。

  王雪初每天的主要工作是帮客户申请商标注册。她熟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各种相关规定。

  至于为何拒绝上述“商标推销”,1月17日,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王雪初解释:“(这种情况)难交易,而且现在风险比较大。”在她看来,同行晒出的商标转让/移转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就是证明。

  在这份通知书上写到,“不予核准”的原因是“转让人累积申请和注册商标数量较多,且累计转让商标较多,受让人较分散,涉嫌恶意囤积商标转让牟利”。

  王雪初说,这两年商标局对于恶意囤积商标打击力度很大,以前有人申请了大量商标,靠出租或出售商标挣钱,现在他们的商标转让不了了。

  囤积商标“生意”成功概率没有想象的高

  近日,法治周末记者在一些商标转让QQ群中注意到,不断有人发布大量商标,出售或转让。这些商标的标价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降价”“年底钜惠”等字眼不断跳出。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强律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商标法就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问题规定了相应的措施:一是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制度,即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二是非使用不赔偿制度,即在商标侵权诉讼之中,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对于只注册不使用的行为予以限制,以此平衡商标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程强说。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10年前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称为续展。

  据王雪初分析,由于商标会“过期”,而续展比新申请商标费用要高出很多,手中持有大量商标的人只能选择尽快卖出。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珉川见过这样的商标运营机构:他们专门去找一些商标持有人,称“好多人在用你的商标,我们可以帮你运作,打官司”。他提醒,在司法实践中要有效识别是所谓的“恶意囤积人”还是恶意维权、过度维权。而对于大量注册商标的机构而言,囤积商标“生意”成功概率也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高,因为运营成本也不低。

  徐珉川认为,商标本身也是一类商品。在商标的市场上是可以公开自由竞争的,我们的法律能够保证诚实经营者的商标和其背后的商业信誉。就囤积商标的行为而言,因为存在市场竞争因素,所以只要不违法,也要允许它合理地存在。

  徐珉川指出,法律对“抢注”是不作负面评价的,但是如果“有恶意”,那就是另外一回事。实际上,绝大多数经营者还没有提前布局商标的意识,那些小本经营者也没有必要过多地在这上面投入不必要的资源。

  他表示,“恶意抢注”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前提和界限的:抢先注册“别人已经在先使用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以及那些受到大众关注的、具有知名度的人名、地名或者是某个重要的事件。这两种情况在商标法上会被认定为“恶意抢注”。

  徐珉川介绍,我国现行的商标制度是以注册为先。这套法律制度的好处是,希望人们能够尽早地意识到自己商标的价值,从而进行注册,将权利固定。一旦出现了纠纷,相关的权利边界是非常难以界定的,这时,商标注册的优势会非常明显。

  程强补充,世界上对于商标权利的确定分为使用在先原则与申请在先原则。采纳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等,采纳申请在先原则的国家包括中国、德国、日本等大部分国家。

  据王雪初观察,近年来主动做商标注册的人比以前多了。她认为,这是因为商家进驻电商平台时,平台对于商标有要求。对于想要进驻电商平台的企业而言,商标成了这些商家必不可少的“标配”。

  法院二审划定“青花椒”维权边界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艳锋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国目前年商标申请量超过900万件,商标保有量已超过了3000万件,这个数量是非常庞大的。投资公司或者代理公司囤积商标进行售卖的行为,垄断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而在我国,中文常用词、字大概4200多个,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的词汇并不是无限的。

  1月13日,备受关注的“青花椒案”二审宣判,曾在一审中败诉的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在二审中胜诉。

  此前,四川多家餐馆因招牌、菜品上含有“青花椒”3个字而被告上法庭。原告均是此前注册“青花椒”品牌的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创始人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称,起诉并非本意,而是一家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找上门来,表示愿意免费提供代理服务,帮助其“维权”。

  之后,因为招牌中有“青花椒”3个字,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被诉至法院,一审败诉。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陶鑫良教授指出,这次“青花椒”注册商标侵权系列案,主要涉及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主张的“青花椒”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二审判决的是被告之行为依法不构成侵权,没有也无权判决原告的“青花椒”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效或者撤销。

  “青花椒案”不仅在四川餐饮圈引起了不小的波动,也引发了大众对于“商标维权”边界的关注。有人一度感叹,原来“商标维权”也能成为一门“生意”。

  陶鑫良指出,当前我国较严重存在着不正常、不正当的专利申请与注册商标申请现象,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与时俱进,今后我国的注册商标申请中,显著性或者其他方面的审查应该会越来越严,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制进步的历史趋势与时代呼唤。知识产权法制本身就是双管齐下,一方面持之以恒地反侵权与反仿冒、反盗版,同时另一方面坚持不懈地反滥用与反垄断。

  刘艳锋补充,商标法经过了3次大的修正,其条款规定是比较详细和严密的。如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恶意注册行为得到明显遏制

  陶鑫良认为,申请注册商标是为了“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就像“房住不炒”即“买房是为了住的,不是为了炒的”一样,“标用不炒”即“申请注册商标是为了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使用需要的”。所以,我国现行商标法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不以自己当前或者以后“商品或者服务需要”为目的而申请注册商标,一般就属于恶意抢注商标申请,依法应当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商标先行”,也就是企业在开展一种新的业务形态的时候,先要进行商标布局,先去申请,在日后相应的经营启动之时再去使用。因此,不能将所有的提前进行的商标申请注册全都视为是恶意抢注或者是囤积。如果“一刀切”,有可能会限制企业的创新,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刘艳锋说。

  而据程强观察,在“注册在先”的商标制度下,“抢注商标”的灰产链已经存在了二三十年,早期很多抢注人名下存有几百件甚至上千件商标。

  他说,这些商标抢注人会选择一些朗朗上口的词语大范围注册商标,或者选择一些在国外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但是在国内尚未布局的商标进行注册。一旦注册成功,便可以通过起诉、转让、许可商标等方式获取高额利润。

  不过,近几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大了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一方面在商标授权确权阶段,通过加强恶意注册行为监控分析、加强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管控、并案集中审查、综合性运用法律条款等措施,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另一方面,发布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等工作制度,为打击恶意注册和快速处置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提供实践指导。这些措施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恶意注册”行为已经得到了明显的遏制。程强说。

  (实习编辑:李梓铭)

来源:法治周末
摘抄:新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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