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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宸唯环保诉酷爸公司专利侵权案获胜!

发布时间:2021/12/20 17:24:43

2021年9月1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杭州酷爸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浙江宸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情况属实。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被诉侵权行为 发生在 2021年6月1日之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 )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涉案专利号 ZL201730444805.Ⅹ,名 为 “空气滤芯(3)” 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宸唯公司具有诉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空气净化盒,属相同种类产品。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褶皱的形状和一面有平面过滤膜。经比对,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主要设计特 征一致,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二款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均构成近似。故被诉产品,均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酷爸公司在涉案网店以销售为目的展示侵权产品并且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以 及在侵权产品包装上标示酷爸公司名称、地址、商标、联系方式的行为,足以认定酷爸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酷爸公司自认销售的侵权产品即是销售合同项下的产品,合同约定由酷爸公司提供设计方案进行生产,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亦足以认定酷爸公司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酷爸公司以销售合同主张未生产侵权产品的抗辩意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不予采信。

酷爸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宸唯公司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售价、销售规模、权利人的维权合理费用支出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 60000元 (含合理开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 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酷爸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 ZL201730444805.Ⅹ“空气滤芯(3)”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杭州酷爸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宸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60000元。

“知识产权对于作物保护行业的持续创新至关重要,保护知识产权不但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客户、投资者、员工、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共同利益。”浙江宸唯环保董事长王猛先生表示:“宸唯环保拥有20多项国家专利,并将在各地采取强有力的行动切实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

浙江宸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代码:805418),公司位于浙江湖州,是一家致力于空气净化、践行健康生活理念的高技术企业,公司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拥有6000平米一体化办公生产场地,国内先进的高分子净化材料实验室,数条国内先进的空气过滤器件生产线, 拥有全行业先进的自动化生产装备,专业研发和制造环保净化类产品。公司为广大用户提供空气净化器、家用空调、车用空调的空气净化模块、防霾口罩等产品和服务,可以有效防护空气中有害的细颗粒物(雾霾、PM2.5)与气态污染物(甲醛、VOC)。产品销往国内20多个省市,以及香港、东南亚等地,用户包括上汽集团、海尔、格力等。

来源:科林瑞好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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