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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被判赔偿2010万元 大博医疗未及时信披

发布时间:2021/11/29 17:27:58

来源:贝果财经

  原标题:专利侵权被判赔偿2010万元 大博医疗未及时信披

  本报记者 伍月明 广州报道

  近日,一起中外骨科龙头企业之间的专利纠纷案件,历时4年后,终于尘埃落定。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获悉,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博医疗”,002901.SZ)涉及的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

  判决结果显示,大博医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瑞士斯恩蒂斯有限公司(Synthes GmbH)(以下简称“斯恩蒂斯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共计赔偿人民币2010万元。

  斯恩蒂斯有限公司为强生医疗骨科公司DePuySynthes的子公司。此次专利纠纷也被业内视为国内外骨科龙头企业之间的对决。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目前,大博医疗尚未在公告中信披此次专利纠纷的进展。而与此次纠纷相关的最新情况还停留在2021年半年报。

  由此来看,上述专利纠纷的最终结果对于公司日常运营是否有所影响,在公司看来,是否达到信披要求?

  11月23日,《中国经营报》记者对此致电并致函大博医疗,但其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向领导方面确定下反馈的进展。但截至发稿,记者尚未得到回复。

  诉讼进展尚未信披

  追溯至2017年,大博医疗在招股书中直言,如果公司的知识产权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经营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招股书中指出,2017年5月,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该院受理了斯恩蒂斯有限公司诉公司及其经销商侵犯原告共5项专利的案件,相关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经测算,2014~2016年公司涉诉产品销售收入占公司总营收的比例分别为0.67%、0.36%、0.40%,占比较低,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务造成重大影响。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志雄、林志军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公司因上述案件(及其上诉案件)败诉受到任何经济损失,均由实际控制人承担。

  在重大诉讼情况一栏,大博医疗介绍,斯恩蒂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侵犯其第200880103402.7号高度多功能可变角骨板系统、第99816446.1号骨板、第00818648.0号接骨板及包括所诉接骨板的固定装置、第99816450.X号用于锥螺纹的骨板、第03827088.9号用于治疗股骨骨折的装置共5项专利。

  针对斯恩蒂斯有限公司诉讼中提到的产品及专利,大博医疗已对涉诉产品及可能有类似设计的产品进行了规避设计。针对公司新产品的规避设计,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认为公司提供的新产品技术方案与原告提及的ZL99816446.1、ZL00818648.0、ZL99816450.X、ZL03827088.9、ZL200880103402.7号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存在不同之处,与相关专利技术特征基本不等同,新产品技术方案基本未落入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公司未来的业务不会受到本次诉讼的影响。

  要注意的是,由于一审法院判决大博医疗及其两家销售商停止侵权行为,适用法定赔偿判决大博公司赔偿斯恩蒂斯有限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大博医疗、斯恩蒂斯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发布的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48号显示,2021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全额支持专利权人斯恩蒂斯有限公司2000万元损失赔偿和10万元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

  记者注意到,对于上述专利权纠纷的进展,却未在大博医疗的近期公告中提及。

  经梳理,涉及上述案件最新的内容还停留在2021年半年报。公告提到,实际控制人林志雄、林志军承诺如公司因与斯恩蒂斯有限公司的专利诉讼败诉受到任何经济损失,均由实际控制人承担,实际控制人将在上述案件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无偿以等额现金向发行人补足。承诺日期为2017年6月16日,承诺期限为长期有效,而上述承诺处于正在履行状态。

  经济赔偿升级

  令外界未能料到的是,上述专利纠纷持续时间长达4年。

  据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48号显示,斯恩蒂斯有限公司为原审原告。大博医疗为原审被告。

  湖南德荣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荣医疗健康公司”)、湖南德荣医疗器械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荣医疗器械公司”,德荣医疗健康公司、德荣医疗器械公司以下简称“二德荣公司”)。上述公司为大博医疗的销售商,也均为原审被告。

  要注意的是,此次二审环节中,大博医疗在诉求中指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斯恩蒂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中对此进行反驳,并指出,原审法院机械地判定100万元损害赔偿,远不足以弥补斯恩蒂斯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

  经过法院认定,大博医疗的被诉侵权行为系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及涉案《产品目录》中的防旋股骨近端髓内钉、防旋股骨近端髓内钉(加长型)、防旋股骨近端髓内钉130°、螺旋刀片、螺旋刀片Ⅱ。

  记者注意到,在涉及的侵权产品利润率方面,双方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

  民事判决书显示,斯恩蒂斯有限公司主张采纳大博医疗自行披露的创伤类产品的毛利率为80%以上,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大博医疗完全以侵权为业,法院对斯恩蒂斯有限公司主张以销售利润率计算侵权获利不予采纳。同样,作为公司主要产品,大博医疗主张侵权产品利润率为30%,远低于企业营业利润率,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也无法采信。

  由此,法院以大博医疗的营业利润率作为侵权产品合理利润率的参考。从招股书的营业利润以及收入数据可见,2013至2016年度营业利润率分别约为53.7%、53.4%、54.6%、53.0%。由于大博医疗在案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产品利润率,法院参考其2013年至2016年期间企业营业利润率,将侵权产品合理利润率确定为53%。

  在计算方法上,法院认为,虽然根据斯恩蒂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主张的计算方法,考虑销售金额、利润率等因素的计算过程并不完全精确,但上述计算过程可以证明,由于大博医疗的获利还包括通过二德荣公司的其他销售渠道以及因销售其他编号侵权产品产生的获利,即使考虑专利贡献率,大博医疗实际因涉案侵权产品的获利已经超过2000万元也具有高度可能性。

  “销售票据无从查找”

  事实上,作为植入人体的三类医疗器械,为保证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记录都应满足我国对于该类产品的可追溯要求。

  在此次案件中,法院提到,涉案专利为医疗器械领域的发明专利,属于植入人体的三类医疗器械。

  大博医疗于2017年上市,其主营业务系医用高值耗材的生产、研发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骨科创伤类植入耗材、脊柱类植入耗材、关节类植入耗材等。

  2018~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7.72亿元、12.57亿元、15.87亿元,净利润分别为3.78亿元、4.79亿元、6.15亿元。

  公司在公告中指出,与供应商签订带有采购单号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其中明确采购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技术要求、 结算方式、包装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产品入库的时候,来料验证号也会被写入出厂检验报告中,后续可以根据产品的批号查到产品的工单单号,并由工单单号查到领料单号及对应的来料验证号,确认对应的供应商信息,实现原材料的追溯。

  奇怪的是,尽管大博医疗对斯恩蒂斯有限公司主张的金额提出了异议,但却未能提供账簿支持其诉求。

  法院方面指出,大博医疗作为制造该类医疗器械的上市公司理应掌握涉案不同型号、规格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完全可以通过自我举证精确计算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利润率等,但是大博医疗没有就此举证。

  在法院要求其提供涉案编号的侵权产品销售数据和与销售数据关联的原始凭证后,大博医疗答复“绝大多数销售票据等纸质文件无从查找”,仅提供了自行制作的2014年销售数据打印件,其在原审时也只提供了四张销售发票。

  反观斯恩蒂斯有限公司主张以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三种计算方法,并提交了大博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企业营业利润率、二德荣公司通过“德荣医械商城”网站销售特定编号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等证据。

  由此,法院认为,大博医疗上述消极执行法院命令、拒不提供自己掌握的全部相应证据材料的行为,已经构成举证妨碍。法院推定斯恩蒂斯有限公司主张的金额成立,对斯恩蒂斯有限公司主张的2000万元赔偿予以全额支持。


摘抄: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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