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远方
11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印送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和长春市、吉林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请相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同日还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有数据显示,目前,由地方政府认定的著名商标大约有10000件以上,在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除个别地方外,都分别以各种形式规定了著名商标制度,而且几乎都是以行政认定的方式。有专家认为,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完善市场经济,需要重新审视这一制度。
“著名商标”满天飞
成批量认定本地著名商标,最终的结果是著名商标满天飞,大大削弱了认定著名商标的意义,有损著名商标的市场价值。
“由于国家法律没有著名商标的规定,作为商标主管部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也没有出台任何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这就使得地方上的有关规定和做法不仅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各地从地方利益出发,有关认定与保护著名商标的具体规定五花八门,直接影响到了地方著名商标在全国统一市场竞争关系中的公平性。”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熊英这样表示。
据熊英介绍,根据地方办法的规定,认定著名商标实行自愿申请,即在不存在实际有关商标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只要注册商标所有人依照地方规定提出著名商标认定的申请,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可以做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由于著名商标能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市场利益,注册商标权人都希望自己的商标成为著名商标。因此,大量的商标权人申请地方著名商标的认定;另一方面,地方认定机构也不可避免地从本地经济利益出发,将本地著名商标数量的多少视为经济发展快慢的标准之一,成批量认定本地著名商标,最终的结果是著名商标满天飞,大大削弱了认定著名商标的意义,有损著名商标的市场价值和消费者对著名商标的信任度。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明显不平衡,有关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不可能一致。仅从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时间要求来看,《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著名商标的条件之一是“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满三年”;《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之一是“该商标已注册并实际使用一年以上”。关于著名商标申请人的条件,《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申请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则规定,“本省境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的商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业内人士认为,各地著名商标认定条件不同,影响了经营者之间的市场公平竞争。例如,甲、乙两家企业生产同类商品——服装,并在同一年度取得了相应的注册商标权。从市场的情况看,在两家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差不多的前提下,甲企业根据所在地的有关申请著名商标的条件,在使用注册商标一年之后即可申请著名商标的认定,从而成为甲地的著名商标权人,而乙企业根据当地规定只能在三年之后申请著名商标的认定。在同一市场上,甲、乙两企业的商品质量相当,但甲企业的注册商标是著名商标,乙企业的注册商标仍然是一般注册商标。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会认为甲企业的商品优于乙企业,这就影响到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市场公平竞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从各地的规定看,几乎都存在“地方著名商标将被优先推荐参加国家驰名商标”等内容。然而,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的申请挂钩,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与商标法的规定不符。我国现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均没有“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必须是地方著名商标”“对地方著名商标优先认定”等等类似规定。熊英表示,地方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的是自愿申请原则,因此,一个注册商标即使客观上符合了地方著名商标的条件,注册商标权人也未必一定会申请著名商标的认定。也就是说,未申请地方著名商标的认定并不意味着该注册商标就一定比地方著名商标的市场信誉差,更不意味着不能申请而成为驰名商标。
与现行商标法相违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党的十九大报道中“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弊大于利,地方立法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
今年3月14日,有媒体曝光了陕西西安地铁3号线使用的西安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的电缆是问题产品,同时还揭露了该电缆使用的“五胜及图”商标系通过违法手段获得了陕西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事件发生后,针对驰名商标被有的地方政府当成一种荣誉,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由地方政府评选认定的做法,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应规范驰名商标,暂停著名和知名商标认定。
4月26日,即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在上海名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组织下,来自17所高校的108名研究生联署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对《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立法进行审查,并提请对全国范围内带有普遍性且问题丛生的著名商标制度的进退与存废给予积极指导。其主要理由是,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了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这些地方立法大多规定地方“著名商标”采取“批量申报、批量审批、批量公布”的认定模式和“一案认定,全面保护;一次认定,多年有效”的保护模式,这是对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后已经改变的原驰名商标制度的变相恢复。
今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在媒体上公开发表了署名文章——《提高认识澄清误区,积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其中明确提出:“由政府组织评选认定,是用政府公信力、政府信誉为个别企业担保背书。”“严重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政府替代市场的评定误导消费者的选择。”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郭晓梅、黄朔针对“我国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制度的废止或者改革”这一议题表示,着眼于各地著名商标的乱象,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等机构及时展开调研,对我国著名商标地方立法与规范进行统一指导,呼吁国家相关主管地方立法与政策规范的部门尽快启动全国范围内对著名商标地方立法以及政策规范的全面、及时、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统一结论并尽快给全国各地以指导。他们表示,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实施的商标法及配套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中,废止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而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现行商标法明确规定,商业活动当中禁用“驰名商标”字样。但是,各地著名商标制度至今仍保持与之相反的规定,允许在商业活动当中使用“著名商标”字样,这种规定明显违背了我国现行商标法。为此,应当对著名商标制度进行全面审视和修改,从既符合市场规律又符合法律原则的视角分析著名商标规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作用。
在收到了108名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名提出的审查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照立法法和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规定,启动了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研究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认为,地方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其实质是将著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由政府有关部门结合企业与商品的知名度、产品质量和销售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纳税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比及认定,由政府对企业和产品做出评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和保护。这项制度运行之初,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予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也滋生并带来了一些弊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党的十九大报道中“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弊大于利,地方立法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予以清理,适时废止。
(责任编辑:赵艳萍 HF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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